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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管理员
2024年2月5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线索,联合裕安区公安局森林大队开展联合检查,发现位于裕安区城南镇某小区8栋1101室内有5人(负责人孙某某)正在生产制作涉嫌假冒“五粮液”白酒。近日,裕安区公安局已决定对孙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现场查获已经灌装成瓶的涉嫌假冒“五粮液”白酒196瓶,部分标签已张贴完整。封存数控液体灌装机一台,涉嫌假冒“五粮液”包装箱、垫片、礼袋、塑标包装盒、瓶身标签、瓶颈圆标签、瓶盖等包装材料。
经初步判定,涉案货值金额50余万元。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规定。鉴于案值巨大,依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案件线索移送给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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