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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楼住户也在持续激增,但由于少数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主要是为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为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由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高空抛物一案,2024年11月12日上午,在本市金安区皋陶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发时间、地点、人流量、行为人动机、抛掷的物品种类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李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予以评价并进行释法说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社区居民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隐藏着巨大安全隐患,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及居住安全,切勿“一时冲动”或“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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