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合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使用劣药(使用超过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安徽外国语学院被处罚款2.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肥西市监处罚﹝2025﹞407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执法人员在安徽外国语学院医务室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3瓶超过有效期的已拆封使用的药品和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3瓶药品具体为:
1、“博泰维康 维生素C片”1瓶(100片/瓶)已拆封,剩余药品33片,国药准字:H41025338,产品批号:12301011,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元胡止疼片”1瓶(100片/瓶)已拆封,剩余76片,国药准字:Z45021217,产品批号:220401,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
3、“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瓶(36粒/瓶)已拆封,剩余3粒,国药准字:H20073981,产品批号:210407,生产日期:2021年4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
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务室治疗室的柜子内发现有3种过期的医疗器械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具体为:
1、一次性雾化吸入管”1个,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苏扬械备20170284号,生产批号20230103,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失效日期为2025年1月2日;
2、“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个,产品注册证:苏械注准20162080020,生产批号分别为20220325、20220425,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25日,失效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24日;
3、“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5支,医疗器械注册证: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151749号(更),生产批号均为161010,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10月10日,失效日期均为2018年10月10日。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
当事人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安徽省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徽外国语学院使用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安徽省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劣药及失效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4万元。
官网信息显示,安徽外国语学院是一所以外国语言文学教育为特色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中部地区唯一一所本科外国语学院。学校创办于2002年,前身为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201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21年与安徽师范大学和安徽财经大学签署了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协议,2024年2月获批安徽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